任何低于这一标准的措施都会为了纸面标准而牺牲真正的保护,这也印证了那句老话的正确性:最好的是好的敌人。[…] Sandesh Sivakumaran,“武装反对派法庭:公平审判还是简易司法?”,《国际刑事司法杂志》,第 7 卷,第 489-513 页,第 503 页。
他还表示,“[…] 叛乱法庭的裁决既不是普遍无效的,也不是绝对合法的。问题不在于裁决是否可以被承认为法律,而在于哪些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这反过来又要求在实践中与这些实体进行更多接触。”(第 511 页,重点是我的)
,上述任何考虑是否适用于那些并不渴望取代或取代现有公共权力机构,而是希望建立一种完全不同的政治权力机构(包括通过拒绝源自殖民遗产的现有领土边界)的武装团体。像达伊沙这样的运动挑战了现有国家体系的基本逻辑,因此,似乎最好对这些团体保持某些明确的平民保护标准,而不是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试图参与他们实际的治理实践(毫无疑问,这种实践是存在的)。
法官近年来
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的公平审判保护受到的关注远少于针对目标锁定和安全拘留的保护。毫无疑问,这是因为公平刑事审判的基本轮廓通常没有争议。然而,它们提出了许多有趣的问题。在这里,我描述了当前的法律状况,并指出了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A. 监管框架
相关条约法可以简明扼要地列出。四项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和人权法都要求刑事审判 流量扶持计划该计划将倾 必须公正。每项文书的具体措辞和要求各不相同,但关键参数相似。(相关条款为日内瓦公约第 49 条;日内瓦第二公约第 50 条;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84、86、99、102-08 条;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5、64、66-75、117 条;共同第 3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75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2 公约第 6 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简而言之,法院必须:(1)独立;(2)公正;(3)为被告提供基本保障。如果法院能够在不受不当外部干涉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则法院是独立的。如果法院的裁决基于面前的证据,不偏向任何一方,则法院是公正的。
共同第 3 条并未列出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刑事被告的具体保障;它只是要求被告享有“文明人认为不可或 ig 号码 缺的一切司法保障”。其他条约规定则指明了这些保障可能是什么。适用于国际冲突的条款、第二附加议定书(管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部分)和人权法均要求:(a) 无罪推定,(b) 及时通报罪行,(c) 根据法律规定的个人责任和罪行提出指控,(d) 辩护方式,(e) 出庭受审,(f) 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 (g) 通知补救措施。国际冲突条约规定和人权法还列出了其他三项保障,但具体管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款中没有列出:(h) 审判不拖延,(i) 公开诉讼,以及 (j) 不双重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