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说,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并未授权武装团体行使公共权力,但通过建立行为标准,武装团体行使公共权力可能合法化,根据这些标准,此类行使可被视为合法执行。行使刑事司法职能,包括声称有权规定法律义务和裁定合法权利和义务,是主权的核心职能。承认武装团体可以设立“法院”或“法庭”,并且此类审判机制可以根据国际人道法“正常组成”(该短语通常被理解为根据国家的常规宪法组成),这清楚地表明,这些团体行使类似公共权力的权力,即使只是就有效性而言。各国不愿接受这种暗示是可以理解的。与此同时,我们或许认为,武装团体遵守国际人道法(缓和和人道化敌对行为的关键)的最佳动机恰恰在于,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模糊性,并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受国际法直接监管的统治当局的地位。对于那些 手机号码数据 政治目标是夺取国家权力的团体来说,这种地位至关重要,或者至少,对于那些渴望成为调解和平谈判的重要参与者,从而纳入冲突后的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团体来说,这种地位至关重要。
为了论证的目的
原则上接受武装团体可以建立法院并希望遵守《共同第 3 条》和/或《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6 条规定的公平审判保障这一可能性,但仅根据国际人道法,此类保障的内容问题就变得更加紧迫和成问题。武装团体可能控制不了多少领土,但仍可能受《共同第 3 条第 (1) 款 (d) 项》的约束。公平审判保障以主权 网站速度很慢或无法在移动设备上运行 国家特有的有效控制和广泛的公共行政权力为前提(如《国际卫生条例》中的保障),而武装团体可能以不规则和秘密的方式运作,并对领土控制不大,这些保障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
在解释这些保障时
情况似乎要求再增加一个相对性维度,以免对武装团体来说,进行公平审 ig 号码 判的劝告只不过是一杯毒酒——这只是另一种谴责武装团体未能遵守国际法律标准的方式。当然,困境在于,如果进一步将公平审判的标准与武装冲突以及武装团体的具体情况相对化,我们就会走上一条可能使保障承诺的保护逐渐消失的滑坡。当然,仅仅坚持严格的“纸面标准”可能同样无效。
Sandesh Sivakumaran 教授在其著作《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 (牛津,2012 年,第 549-562 页)中对这些困境采取了细致入微且经过仔细权衡的分析方法。对于他的观点,我无话可说:
第二附加议定书适用于武装团体行使领土控制权以致能进行持续和协调军事行动的冲突;日内瓦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适用于通常发生在国家之间的冲突;人权法传统上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些文书中的任何一项内容都不能就其本身而言、毫无附加条件地简单地转移到共同第 3 条的冲突中,因为那样会破坏该条款范围和内容之间的“密切联系”。这也将是照搬这些标准,而不是以它们为指南来解释共同第 3 条的要求。[…] 我们需要以尊重其实质的方式来解释它们,同时也要确保遵守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