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豁免不仅被误传,而且被夸大了。只有在发生战争或紧急情况威胁国家生命时才有可能豁免,并且只能在情况紧急时严格要求的范围内进行。而最终决定豁免是否有效的将由英国和欧洲法院来决定(参见9/11 之后的贝尔马什事件)。这并不是“免除军队的人权法”,最多只是改变司法审查的标准,而司法审查的标准仍然会存在。在这方面请注意,外交部新闻稿中的措辞谨慎,显然与政府法律建议措辞中的谨慎相呼应,称将有“豁免的推定”,但豁免将“在当时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但这显然没有在公开的政治宣传中体现出来。这里存在一个巨大的政治风险,即豁免根本无法兑现其所承诺的目标,这只会给所有相关人员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
正如我之前所说
在我看来,豁免是一个潜在的积极想法。但需要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
首先,在这方面,政府应该明确表明法律立场(与我已经提到的司法裁决相反),即在境外局势下可 WhatsApp 号码数据 以进行克减。确实,正如自由组织主任指出的那样,“我们的政府提议在自己选择的战争中进行克减,这本身就是一种讽刺,尽管许多冲突,如伊拉克和阿富汗,表面上是以人权的名义进行的。”但我认为,讽刺的更多在于,可怕的紧急情况是由政府政策造成或促成的,如伊拉克、利比亚和阿富汗,而且干预可能是非法的,如伊拉克。这不是所谓的选择,或从海外撤军的能力。因此,我认为“威胁国家生命”的标准应参考发生紧急情况的(海外)当地社区的生命来解释,并且《欧洲人权公约》被认为越适用于域外,否认域外减损的可能性就越不合理。无论如何,政府最好对这一点有明确的立场,并立即公开这一立场,而不是等待不可避免 如何利用竞争情报增加销售额 的案件,在该案件中减损将受到质疑。
其次,英国政府不应像法国和土耳其最近在豁免中那样
采用高度模糊的措辞。这不仅会破坏豁免的整个目的(提供进一步的清晰度),而且这种策略不太可能说服最终负责确定豁免有效性和效果的法院。在采取措施的性质和范围以及为什么这些措施是紧急情况下严格要求的方面,精确说明将会带来最大的好处。
第三,在跨境或域外非国际武装冲突时期,对《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5 条进行减损似乎是 ig 号码 最有意义的,因为这是最需要明确规定的地方。通过国内立法进一步规范武力的使用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剥夺自由的理由和程序也是明智之举。
第四,我怀疑对调查的积极程序义务的减损是否会同样有效,特别是因为该义务已经是(或可以)灵活的(参见Jaloud 案)。无论如何,虽然实地调查义务(例如伊拉克)可以参考现行的特殊情况而有所减轻,但我非常怀疑,在英国本身的和平条件下,对英国军人的调查是否可以采取同样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