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享有生态良好环境的权利将受到法官对其他权利的权衡,法官会相当尊重各国根据自身偏好实施该权利的权利(拟议的《公约》第20条中关于国情多样性的提及强化了这一理念)。有些人,例如博伊尔,表示怀疑,国家或国际政治机构比人权法庭更能实现这种平衡。然而,,国内法庭在制度和政治上已经为此类角色做好了准备。法官们也越来越关注水、生态系统和气候等问题在法庭上的交汇方式。
动员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
拟议公约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它规定“每个人,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第二条)。与《巴黎协定》一样,该公约也提及了次国家实体(包括那些已明确表明其与应对气候变化息息相关的城市和地区)的重要作用,并敦促各国鼓励其实施该公约(第十四条)。尽管这项大胆将国际条约延伸至私人和跨国治理的条约仍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和最终敲定,但它为全球市场的公正性带来了令人欣喜的前景。
时机已到,创意已然成熟
国际法碎片化的后果有好有坏。多样性和差异性或许有助于促进本土 欧洲数据 解决方案和实验,但当国家利益受制于其他机制,并通过这些机制来追求时,“环境”问题往往会被抛在身后,因为这些机制的功能导向并未优先考虑生态问题。这些其他机制拥有制度力量和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而环境原则则散布于习惯法和非约束性文书之中。
通过拟议的全球环境公约
来“重组”这一体系,所需的努力远不止简单地移动硬盘上的少量数据,而且这里使 该服务的一些工具自 用的类比当然也存在局限性。但《公约》的前提是充满希望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文书能够将环境问题纳入国际法,这是亟需的。这至少出于三个原因:该公约具有约束力,可以通过裁决执行,以及其创新性地涵盖了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面对环境灾难,将环境问题纳入全球议程值得欢迎,这些灾难包括欧洲夏季的严重火灾和热浪,以及更远地区的自然灾害。联合国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支持《全球公约》对人权的扩展,他认为享有在可诉诸司法的 安圭拉铅 经 健康环境的权利是一个时代已经到来的理念,其继任者也已广泛发表了关于自然权利的著作。《全球环境公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进展,通过该公约,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问题可以获得更广泛、更系统的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