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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行政机制来执行条约机构的决定

政府辩称,与欧洲人权法院不同,,因此无法规避既判力原则。

最高法院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虽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均未明确规定个人投诉决定的直接可执行性,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4条规定各国“应在国家层面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充分实现其中确认的权利”,《任择议定书》第7(4)条规定各国“应充分考虑委员会的意见”。此外,1978年《宪法》第96条确认,国际条约“构成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宪法权利法案必须根据国际人权法进行解释(《宪法》第10(2)条)。最高法院进一步认为,遵守条约机构的决定事关法治,不遵守将违反《宪法》第9(3)条所宣称的合法性和法律等级原则。最高法院的结论是,“缺乏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意见的具体程序(……)违反了西班牙的法律和宪法授权”。

法院判决政府向安吉拉支付

万欧元赔偿金。但这项判决带来的意义远不止于此。用安吉拉的话来说:“十五年后,司法系统终于让我重拾尊严。我希望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能够帮助司法系统不再将我们的任何儿女托付给一个虐待成性的父亲。”

评论和结论

这不仅对西班牙来说是一个革命性的决定,而且对比 退出数据 较宪法和国际人权法来说也是一个革命性的决定。

需要注意两点。首先,这是此类裁决的首例。遗憾的是,要确立一项判例法原则,还需要更多申诉人的耐心接受考验。其次,更重要的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0段)区分了关于安吉拉的建议与一般法律和政策的建议。事实上,这是条约机构的常见做法。西班牙最高法院现已裁定,如果公共当局未能遵守针对来文提交人的建议,则应给予经济赔偿。

这是个重大进展然而

法院并未提及法律和政策建议的法律可执行性,这些建议通常 完成临时任务 以通用术语表述,其实施需要不同层面各类行为者的参与。要求各国在法律上遵守一般性建议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切实际的,并且可能超出了国际个人申诉机制的宗旨。

话虽如此,如果其他国家法院也能遵循马德里法庭的司法原则,那将令人振奋。世界各国政府可以也必须更加认真地对待联合国条约机构体系。在禁止酷刑委员会认定存在违规行为的裁决中,仅有42%的国目 安圭拉铅 前没有行政机制 家给出了满意或部分满意的答复(2018年报告,第87段)。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称,各国给出的“满意”答复占22%,“部分满意”答复占32%2017年个人投诉后续进展报告。